公關委員會設置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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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委員會設置簡則

<96年8月23日第七屆第一次公關委員會訂定>

壹、為綜理本會各公共關係事項,以利會務發展及推動,特設公關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設置簡則(以下簡稱本簡則)。

貳、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主任委員與其餘委員由理事長自相關領域人士敦聘之。主任委員為本會發言人。

參、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肆、本委員會任務包括:

一、加強本會與新聞傳播單位之連繫。

二、規劃及推動國內外安寧照顧相關機構之互動與交流。

三、協助本會安排接待來訪之貴賓。

四、積極推廣安寧照顧理念,辦理相關活動。

五、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交辦事項。

伍、本協會受理委託事項,由主任委員視案件情節遴選委員一人或數人負責執行,其申請內容須經本委員會委員二人以上審查通過後始由協會發文。

陸、本委員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柒、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