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繼續教育研習課程時數證明審核辦法
94.1.22制訂
102.11.29表格附件新增
103.12.29二修
依本會教育委員會104.6.4 第三次修訂
壹、適用範圍
一、由本會舉辦之研習會課程。
二、申請與本會合辦或協辦之研習課程。
貳、申請原則
一、本會主辦或協辦之研習會課程全程受訓結束後,秘書處依該課程實際授課時數發放證明。
二、向本會申請之研習課程時數認證,請依循以下規定:
1.研習課程應於舉辦前一個月向本會提出申請。
2.僅接受機構及法人團體申請。
3.報名該課程學員應參與所有上課天數,始核發該課程繼續教育時數證明。將不核發該課程單一天之時數證明。
4.研習課程內容必須符合助益安寧療護發展之相關學科,課程內容須經本會審查認定。
5.研習課程之總時數認定,以本會審查核定為主。
6.證書製作、發放與發函通知等文書處理由申請機構負責。
7.研習會當日庶務性工作由申請機構自行負責。
8.請以書面發文提出申請,恕不接受其他申請方式。
參、收費流程
一、審查費用(單一課程):
1.計算標準:
2.研習課程若未於舉辦前一個月申請,須再酌收行政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課程證明費用
如需本會印製課程證明需另付工本費,每張證明新台幣二十元整。
肆、申請流程
申請機構請於研習課程舉辦前一個月,填妥「開課申請單」、「申請課程簡介課程表」及「講師簡歷資料」後,行公文至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認定後,予以通知繳費金額,於完成繳費動作後,將「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定回覆函」、「繼續教育訓練簽到表」及「繼續教育課程證明範例」回文至申請機構,以利研習課程辦理與證明發放,申請機構須於課程結束後一周內,將學員簽到表寄回本會列冊備查。
伍、審查步驟
本會秘書處接獲機構申請後,將研習課程內容交由「教育委員會」審查。
陸、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由本會教育委員會制定,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