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章程 

  中華民國84年10月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84年11月17日台(84)內社字第8482805號。 中華民國88年10月02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中華民國110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安寧照顧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結合從事安寧照顧之工作人員,發揚安寧照顧的學術與應用,推展安寧照顧之理念與實踐,分享安寧照顧之心得與精神,並謀求會員間之親睦與合作,及增進國際間安寧照顧團體之聯繫與學術及友誼交流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所在地。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及分會。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舉辦安寧照顧學術研習、討論及聯誼會議與活動,藉以提高臨終照顧水準。

﹝二﹞發行有關安寧照顧之雜誌、刊物、書籍與其他傳播資訊。

﹝三﹞聯繫公、私立及研究、教學、服務機構,從事有關安寧照顧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四﹞宣揚正確的臨終觀念,裨使安寧照顧工作人員更有愛心及技術照顧臨終病患,亦使病患及家屬安心接受安寧照顧。 

﹝五﹞參加國際間有關活動,藉以促進國際交流,提高我國安寧照顧組織及學術地位。

﹝六﹞其它為達成上述目的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從事安寧照顧之醫師、護理、行政、社會工作、神職、心理、藥 學、營養、復健工作、志願工作、及學術研究等人員。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醫院及相關組織團體。得派三名代表參加大會。

﹝三﹞準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學生。

﹝四﹞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協助本會事工之個人或團體。

﹝五﹞榮譽會員。

在國內、外有卓越表現及聲譽,並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

前五種會員,除榮譽會外,須經本會會員乙名推薦,填具入會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其應繳各項費用,始為各該會員,其名冊應報主管基關查備。

第 八 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危害、詆毀本會名譽時,得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後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於六個月前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準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如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則停止其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方式以親自出席投票為主,若無法召開實體會議時,得以通訊選舉方式為之,通訊選舉辦法由理監事會研議,並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推薦下屆理監事參考名單。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及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得設副祕書長一至三人襄助之,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諮詢委員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七條 會員大會,分年會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年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二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整,準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贊助會員費:每年個人新台幣壹仟元以上;團體每年新台幣伍仟元以上。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孽息。

﹝八﹞其他收入。

上列前三項費用得視會務需要而調整,其調整標準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定之,並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之。

第三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相關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六條 本章程未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七條 本會組織簡則、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或修改之。

第三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九條 訂定及變更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主管機關核備之文號:台﹝84﹞內社字第8482805號。

變更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內文「本會定名為中華安寧照顧協會」變更為:「本會定名為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主管機關核備之文號:台﹝88﹞內社字第8836622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章程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內文「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變更為:「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十六條內文「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變更為:「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方式以親自出席投票為主,若無法召開實體會議時,得以通訊選舉方式為之,通訊選舉辦法由理監事會研議,並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二十一條內文「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變更為:「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日主管機關核備之文號:台內團字第11100104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