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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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簡則

<96年8月4日第七屆第一次研究發展委員會訂定>

壹、本協會為促進安寧緩和醫療之各項發展,特設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並訂定設置簡則(以下簡稱本簡則)。

貳、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主任委員與其餘委員由理事長自相關領域人士敦聘之。

參、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肆、本委員會任務包括:

一、推動並協助他機構各項安寧緩和醫療相關發展活動。

二、規劃有關安寧緩和醫療之國內外相關團體學術交流工作。

三、研擬本會發展方向及規劃中、長程發展與相關計畫。

四、建議召開教育或學術研討會。

五、檢討各項發展計畫之執行進度。

六、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交辦事項。

伍、本協會受理委託研究發展及服務等事項,由主任委員視案件情節遴選委員一人或數人負責執行,其申請內容須經本委員會委員二人以上審查通過後始由協會發文。

陸、本委員會得接受委託辦理案件,並酌予收費,其辦法另訂之。

柒、本委員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捌、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