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設置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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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委員會設置簡則

<96 年8 月24日第七屆第一次財務委員會訂定>

壹、依本會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特設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設置簡則(以下簡稱本簡則)。

貳、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自理事中任聘,與其餘委員由理事長及主任委員自相關領域人士敦聘之,並經理事會通過。

參、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肆、本委員會任務包括:

一、協助及規劃籌措本會財源。

二、擬定本會收費、支出之標準。

三、預、決算之審核。

四、預算執行之稽核。

五、查核各類財務報表。

六、協助秘書處管理本會財產。

七、向監事會呈報年度經費收支進度表。

八、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交辦事項。

伍、本委員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陸、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