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委員會設置簡則

台 灣 安 寧 照顧 協 會

學術委員會設置簡則

<96年8月4日第七屆第一次學術委員會訂定>

壹、本協會為推動有關安寧照顧學術活動,綜理相關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事宜,特設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設置簡則(以下簡稱本簡則)。

貳、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主任委員與其餘委員由理事長自相關領域人士敦聘之。

參、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肆、本委員會任務包括:

一、綜理本會各項安寧照顧及生命教育之學術活動。

二、統籌規劃本會年會並研擬該學術研討會之議題。

三、諮詢、審查本會委託研究計畫。

四、接受單位機關委託辦理研究計畫。

五、負責向理事會推薦相關學術獎勵事宜。

六、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相關交辦事項。

伍、本委員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陸、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