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安 寧 照 顧 協 會
教育委員會設置簡則
<96 年8 月1 日第七屆第一次教育委員會訂定>
壹、本協會為綜理有關安寧緩和醫療教育訓練事宜,特設教育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設置簡則(以下簡稱本簡則)。
貳、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至十五人,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主任委員與其餘委員由理事長自相關領域人士敦聘之。
參、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肆、本委員會任務包括:
一、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教育之相關工作。
二、規劃暨辦理安寧緩和醫療相關教育訓練工作。
三、協助他機構辦理安寧緩和醫療之教育訓練。
四、推動安寧緩和醫療之繼續教育並辦理相關認定工作。
五、促進安寧緩和醫療學術及實務之整合。
六、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交辦事項。
伍、本委員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陸、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