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委員會設置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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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委員會設置簡則

<96 年8 月1 日第七屆第一次教育委員會訂定>

壹、本協會為綜理有關安寧緩和醫療教育訓練事宜,特設教育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設置簡則(以下簡稱本簡則)。

貳、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至十五人,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主任委員與其餘委員由理事長自相關領域人士敦聘之。

參、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肆、本委員會任務包括:

一、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教育之相關工作。

二、規劃暨辦理安寧緩和醫療相關教育訓練工作。

三、協助他機構辦理安寧緩和醫療之教育訓練。

四、推動安寧緩和醫療之繼續教育並辦理相關認定工作。

五、促進安寧緩和醫療學術及實務之整合。

六、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交辦事項。

伍、本委員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陸、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