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委員會設置簡則

台 灣 安 寧 照 顧 協 會

編輯委員會設置簡則

<96年8月3日第七屆第一次編輯委員會修訂通過>

 

壹、本協會為匯集及介紹安寧緩和醫療學術研究成果,於理事會下設置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定期出版安寧療護雜誌(Taiwan Journal of Palliative Care),並訂定設置簡則(以下簡稱本簡則)。

貳、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理事長為當然委員暨雜誌發行人(Publisher),主任委員與其餘委員由理事長自相關領域人士敦聘之。

參、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肆、本委員會下設立雜誌編輯群(Editorial Board),置總編輯(Editor-in-Chief)一人,編輯委員(Editors)若干人分別負責安寧緩和醫學、護理、教育、靈性、社工、心理等主要領域。此外,本委員會置執行編輯(Executive Editors )、編輯秘書(Editorial Secretary),負責雜誌之編排及印行。本委員會得邀請國內外相關學門具學術地位之學者,擔任本誌文章審查委員(Editorial Consultants)。

伍、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有關雜誌之徵稿、審查、編輯及印刷事項。

2.有關雜誌與國內外安寧療護團體機構刊物之交換事項。

陸、編輯會議由主任委員(總編輯)召開,主任委員(總編輯)不克出席時由編輯委員代理。本委員會得授權總編輯於收到稿件後決定審查委員名單。並由總編輯與編輯委員全權處理審查與編印事宜。

柒、本委員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捌、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訂時亦同。